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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能否设定动质权?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等能够设定抵押权,此类特殊的动产能否设定质权,值得研究。《民法典》将此财产界定为动产,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除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成质押财产外,没有其他的限制,从文义上解释,这类交通运输工具应当能够成为质押财产。法律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其目的在于避免因移转标的物占有而影响其使用及收益,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性安排,而非绝对禁止当事人在自愿放弃对此等财产使用、收益功能的前提下设定质权,因此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上也能设定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