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动产质权有以下基本特征:
1、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属于他人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是并非一切动产均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动产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该动产须为特定物;
(2)该动产须为独立物;
(3)该动产必须是法律上允许流通或者允许
让与的动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动产财产设定质权的,该设定行为无效。
2、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
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同的是,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为公示要件,且质权须通过留置效力实现其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如果不使债权人占有动产,既无法向外界展示动产上存在的质权,使第三人蒙受不测的损害,也不能保全质权的效力,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会发生严重的困难。如果令债权人占有动产,就可以避免此种弊端。
3、是将质押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一样,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其方式是通过对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而不在于支配其使用价值。主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