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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进口税;
4、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