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育险2022年新规定发放

  现将《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更新日期:1天前

文章正文

  现将《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安置在本市待安排工作期间的退役士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市税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登记及生育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情况。

  市财政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审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缴费费率和待遇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情况,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并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本市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含已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本市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等,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在本市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

  (四)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

  第十一条 职工持本人市外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在本市登记的,其在广东省内生育保险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本市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在本市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核定手续(含继续缴费)且在本市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自然流产、异位妊娠终止妊娠等)、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生育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及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支付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其待遇。

  第十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从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假期计算。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为职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开始参保至职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第二十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超过30天的按月发放,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按规定连续参保。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经办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提供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产前检查前,应当选定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院,按照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住所变化等特殊原因中途变更产前检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凭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终止妊娠、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病种分值结算。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具体住院病种分值等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职工经异地备案后,在选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经异地备案后,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生育(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终止妊娠、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待遇标准的70%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余30%由职工个人自费且不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在医疗机构门诊(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由于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者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按规定申请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执行。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省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施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按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信息。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的经办服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生育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医保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依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资料变更、监督、管理等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若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人员按照职工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按照职工管理。

  职工及未就业配偶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用人单位或者按照规定由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异地备案等所需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办事流程,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境外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颁布关于职工生育保险的新规定,从其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40号)、《关于实施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356号)、《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7〕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17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的非本市户籍积分入学学生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中府办〔2013〕8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生育险2022年新政策

  1.生育险最大的新规就是生育险和医疗保险正式合并了,合并之后并不会对生育险的报销造成什么影响,主要就是简化了参保流程,也不会增加缴费的负担。两个保险合并之后,产前检查费不再单独报销,可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结算的标准和医保标准是一样的。而且有社保卡的产妇出院结算时也可以直接刷社保卡,从社保卡中扣除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险和医疗险合并之后,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0.5%,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率不变还是2%。此外,还有多地提高了医疗费用待遇。比如说北京,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每人1400提高至3000元;住院分娩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剖宫产为4400元提高至5800元;门诊人工流产手术由270元提高至770元。不过不同的地方具体政策有所不同。

2022年生孩子报销新规定

  1.生育险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续费用,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这一点是很值得大家注意的;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所以不同单位的生育津贴也是有区别的;

  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

  4.如果是剖腹产生孩子的,那么报销比例为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如果医疗费用介于2000元~7000之间的,那么按45%报销,如果医疗费用大于7000的,那么按65%报销。

  5.顺产生的孩子,那么报销比例为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300元,但是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450元。

  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的费用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则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所以生育时要注意这一点的区分。

2022年生育津贴待遇新标准

01、生育津贴新变化

  随着产假的延长,各省市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与申领方式也有了变化: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有变

  随着三胎的开放,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缩短生育津贴领取的时间。

广东省

  主要有两点变化:

  1、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对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延长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在新规公布前,广东省对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费用的申领和报销的要求必须是在生育后1年内进行办理。但新规之后, 从生育第二天之后一直到3年之内,都可以进行生育津贴申请和生育费用的报销。

福建省

  福州、漳州、三明的所有参保人员,分娩前未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即便只连续参保1个月),也可以享受一半的生育津贴待遇。

  宁德、泉州地区的参保人员,只有新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连续缴纳不满12个月,才能享受正常职工50%的生育待遇。

  莆田、龙岩、南平和平潭的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纳未连续满12个月,只能享受50%的生育医疗报销,没有生育津贴。

  福州和莆田分娩前12个月(含当月)生育保险有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补缴后生娃,也可以享受一半的生育待遇。

  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变

  截止目前,重庆市、河南郑州、浙江省部分城市已经开始了生育津贴免申即享方案。

重庆市

  自2021年4月开始,重庆市社会事务中心在全市首推的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系统正式启用,通过医院、医保信息交互,只要在指定医院使用生育报销生育费用的重庆市高新区参保员工,无需申报即可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生育津贴,最快5个工作日就能享受生育津贴。

浙江省衢州市

  于2021年11月打造了“衢州医保无感智办”多场景应用,其中包括 生育津贴秒到账服务。

  只需医护人员上传产妇诊断数据至医保系统后,系统将自动判断是否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若符合,接下来医护人员将和产妇对接完善相关生产信息。

  提交成功后,生育津贴就能立即发放到产妇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整个过程中产妇只需要配合医护人员签署一份《生育津贴申请承诺书》。

河南省郑州市

  3月16日,2022年郑州市医保经办系统十件实事确定,其中确定将在2022年实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一站式结算”。

  实现产前检查费和停保女职工、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计生手术参保人生育津贴等直接结算;实现异地生育、计生手术参保人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等一次性支付。

02、2022年版生育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的组成

  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分为: 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产后结扎输卵管等。

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这里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时涉及的医疗费用,这些均已纳入医保范围,女职工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即可。

  其中:

  产前检查阶段:持医保卡前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即可,与平常的门诊结算手续相同。

  分娩阶段:携带医保卡,出院时医院会实时结算。如未携带社保卡的,在部分医院可使用电子社保卡。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法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生育的 (部分省市有所差别,具体以当地方案为准)。

  2、职工在生育时,医保处于在保状态。

  生育津贴领取标准与额度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部分省市有法规, 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这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规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 由用人单位按照法规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这里给大家举例看看广东省能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有哪些:

序号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假期天数

1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2

放置宫内节育器

2天

3

输精管结扎

7天

4

输卵管结扎

21天

5

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

14天

序号

生育项目

假期天数

1

顺产

98天

2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

加30天

3

多胎

加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根据医疗机构建议15-30天

5

怀孕4-7月流产

42天

6

怀孕满7个月流产

75天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超出法规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法规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法规办理。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3、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方法计算生育津贴。

  4、从2012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营养补助

  ①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②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解读

  《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正式公布,标志着自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的第五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正式启动。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本次调整的相关考虑与安排,现对《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解读。

一、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目标任务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民群众用药保障需求、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支付能力、医药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药品目录范围,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支付更加管用高效、保障更加公平可及,推进医保药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今年形势特点,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保持品种总体稳定、准入条件和工作流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持续优化、完善、改进。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切实维护最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坚持“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以市场换价格,实现战略购买,合理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坚持“有进有出,腾笼换鸟”,优化结构,补足短板,稳步提升保障能力。坚持科学调整,持续优化程序、完善规则、提高透明度,提升药品目录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保障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本次目录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至关重要。近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强调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在深入总结前几轮目录调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保障基本”的定位,综合考虑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药品价值等因素,稳步提升保障水平。

三、与往年相比,今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有哪些变化?

  与前几轮目录调整相比,本次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优化了申报范围,向罕见病患者、儿童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要求,对罕见病用药的申报条件没有设置“2017年1月1日后批准上市”的时间限制,同时增加了纳入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药品可以申报今年医保目录。

  二是完善了准入方式,非独家药品准入时同步确定支付标准。解决非独家药品由于个别企业价格较高导致该通用名药品无法纳入目录问题。借鉴谈判原理,由专家测算确定医保支付意愿,然后企业自主报价,只要有一家企业参与且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该通用名就可纳入目录,并以最低报价作为该通用名的支付标准(如最低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的70%,以医保支付意愿的70%作为支付标准)。我们将指导地方探索完善管理措施,支持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优先使用,有效减轻患者负担,更好发挥保障功能。

  三是改进了续约规则,更利于稳定预期。将非独家药品(无论协议是否到期),以及已经历过两个协议期(4年)但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均无变化的独家药品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今年调整医保支付范围但对基金影响预算不大(未超1倍)的药品也可以简易续约。上述做法有利于稳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预期。

  四是优化了工作流程,评审更加科学高效。基于专家评审环节的工作日趋成熟,申报药品数据资料更加全面,将评审环节优化整合为综合组和专业组专家共同联合评审。

  此外,今年增加了通过形式审查药品名单的“公告”环节,组织企业提交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完善升级了申报和评审信息模块,实现申报资料电子化提交,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规范性。

四、《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

  我们就《工作方案》先后征求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药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就《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则在局官网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按照“能够采纳尽量采纳”的原则,积极吸收借鉴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完善了规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新版的医保药品目录大约什么时间出台?

  按照目前安排,今年的调整程序仍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公布结果5个阶段。如进展顺利,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申报,11月份公布结果,明年1月1日落地执行。

六、今年对进目录的药品数量,有没有预期的计划?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我国获批的新药数量不断增多。从医保部门的角度,我们一方面希望更多更好的药品能够尽早上市、尽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尽早让患者获益;另一方面,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本医保筹资水平非常有限,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只有900元左右,且其中三分之二来源于财政补助。因此,必须牢牢把握“保障基本”的制度定位,重点将临床价值高、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药品纳入目录。在今年的调整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把握有关标准、条件,也请社会和申报企业保持合理预期。

  此外,解决新药的可及性也不能仅仅依靠基本医保一条道路,还需要通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补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渠道的功能,才能更好满足不同层次的用药需求。

七、在推进谈判药品落地方面,医保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谈判药品落地进展事关患者受益程度,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将好事办好。一是继续加强指导,指导各地通过直接挂网、合理调整医保年度总额、加强督促等方式,形成推动谈判药品落地的合力。二是落实好“双通道”政策,巩固好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新渠道。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让暂时进不去医院的谈判药品先进药店,让群众第一时间“能查到、能买到、能报销”。三是继续动态发布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名单。组织企业报送已配备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开通公众查询渠道,方便患者便捷就医购药。四是建立监测机制,加强调度。加强对各地的监测评估和督促指导,强力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1.问:从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原已按128天标准发放了生育津贴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上述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生育津贴支付期调整后,原已按128天基础标准发放了生育津贴的、符合享受新支付期标准的相关人员的生育津贴待遇补发工作,将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生育津贴补发放功能调整到位后统一生成并补发。各相关参保人员可关注“南通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后期相关通知及宣传。

2.问:新的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何时开始执行?

  答:为进一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调整了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标准为1992元,全市统一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即7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均可按规定领取到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992元,较此前增加了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