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社保缴费记录明细

如何查询医保缴费记录怎么查询:如果想要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情况,那么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比较长用的是微信和支付宝查询社保比
更新日期: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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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医保缴费记录怎么查询:如果想要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情况,那么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比较长用的是微信和支付宝查询社保比较方便实用,本文图文结合的方式给大家演示了详细的社保查询步骤和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推广,参加社保缴费的人越来越多,城镇职工社保中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个险种,参加社保后我们的养老、医疗等方面都可以得到保障,对于参保人员来说,社保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很有必要知道社保个人缴费情况,那么社保怎么查询个人账户社保缴费明细情况?

1、网点查询:

  参保人员只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前往当地的社保营业网点领号排队就可以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了,另外现在很多地区的社保营业网点都有社保自助查询机,参保人员只需要插入社保卡,按照自助查询机提示操作即可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2、官方网站查询:

  各地的社保部门都有自己的官网,我们可以登录到参保地官方网站,然后即可查询个人缴费明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想要通过官网查询个人社保详情,那么首先需要激活查询密码,输入初始密码,然后设置一个新的查询密码即可。

3、APP查询:

  大部分社保局都有自己的APP,参保人员只需要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并安装当地社保部门的官方APP,然后注册登录到个人社保账户后,即可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

4、电话查询:

  拨打社保客服热线,说明你想要查询个人账户缴费明细的需求,然后根据客服提示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完成认证后即可查询社保缴费明细。

5、微信、支付宝查询:

  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保缴费情况,都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查询到,大家只需要在微信、支付宝当中的城市服务页面找到社保选项,点击进入后登录个人账户,按照指引一步一步输入信息,即可查询到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

医保卡账户余额在哪里查看?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医保账户余额:

  (1)登录“浙里办”APP,点击“医疗保障专区”,在“医保账户”模块可查询个人账户信息;(2)登录当地医保网站或拨打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查询;(3)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医保办事大厅,选择自助机或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查询。

支付宝查询医保账户余额的方法:

  第一步:打开支付宝,在首页点击全部。

  第二步:然后找到“便民生活”中的“市民中心”。

  第三步:点击”社保“

  第四步:点击”社保查询“然后看到医保查询点击就可查询。

  第五步:就可以看了。

微信查询社保个人账户缴费明细查询的方法:

1、进入微信卡包页面,在票证中打开绑定的电子社保卡,如第一次使用需要先绑定哦;

2、进入社保卡页面后,点击下方的社保查询服务;

3、在社保查询服务页面,点击社保信息查询;

4、授权登录后,就可以查看社保当前余额以及当月缴费明细了,还可以点击下方的单个品类,查询缴费历史;

5、在此页面就可以看到每月缴费明细了,点击历年可查看历年缴费明细了。

支付宝查询社保个人账户缴费明细查询的方法:

1、打开支付宝,在首页点全部。

2、找到“便民生活”中的“市民中心”。

3、点击“社保"

4、点击”电子社保卡“

5、第一次登陆需要认证,认证后就能查询缴费记录了

6、就能看到已交的记录了。

2022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费缓缴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5月

第一部分会议精神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 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22年4月6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和培训力度;部署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会议指出,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受到严重冲击,有的甚至停产歇业,必须针对突出困难加大纾困和就业兜底等保障力度。一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二是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今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向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三是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从60%提至最高90%;允许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加大稳岗促就业政策力度保持就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听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堵点畅通循环

  2022年4月27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稳岗促就业政策力度,保持就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听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堵点、畅通循环。

  会议指出,稳就业是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支撑,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采取更有力举措稳就业。一要推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达产,特别要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等正常运转,对困难大的要采取“点对点”帮扶。二要着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岗。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支持地方对特困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继续给予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为线上就业创业、居家办公降成本。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三要拓展就业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百万就业见习”,对吸纳见习的单位给予补贴。启动一批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工程,推广以工代赈,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四要做好就业服务和兜底保障。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签约系统,推进体检结果互认。对延迟离校的毕业生,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取消毕业生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手续,可凭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等直接落户。研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对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业、未参保的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五要压实各地稳就业责任,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创造性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确定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措施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

  2022年5月5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确定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措施,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会议指出,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当前相关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多,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大帮扶力度。一是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物流保通保畅、推动企业复工达产等政策举措落实到位。确保6月30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税也要提前到这时限完成。二是加大政策扶持特别是金融扶持。今年国有大型银行新增普惠小微贷款1.6万亿元,引导银行加强主动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覆盖面。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对经营困难的给予房租、担保费、贷款利息等补贴。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6个月内补缴。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三是在5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把清欠列入今年审计和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严肃查处变相拖欠行为。抓紧出台压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的措施。会议强调,要压实责任特别是地方政府责任,着力解决政策落地堵点问题。

第二部分文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政策内容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政策内容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繳;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

  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耍,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千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

  政策内容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政策内容

  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号

  政策内容

  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关于进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落实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4月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

  (一)缓缴申请受理。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提出申请。企业可通过受理部门网上办事大厅或线下办事窗口提出缓缴申请,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

  (二)缓缴信息传递。缓缴企业在沈阳市参保的,由税务部门按日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将缓缴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四、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可以申请单位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受理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与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不一一致的,以相关部门登记的行业分类为准。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部分政策解读

延续阶段性降费率和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及特点

  5月12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司长郑文敏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有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问:此次出台的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其中提到了延续阶段性降率政策和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此次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一揽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政策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此项政策是一项普惠性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受惠面广,连续性强,在稳企业、稳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测算,延续实施这项政策1年将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约1600亿元。

  第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此项政策是新出台的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目前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行业进行精准支持帮扶的重要举措。这项政策有四个特点:

  一是定向实施。政策适用范围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的所有企业,这5个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缓缴对象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期限较长。养老保险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6月的费款,最迟在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以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费款,原则上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到位。已缴纳所属期为4月份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以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兼顾个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至2023年底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是办理简便。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对企业提出的缓缴申请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测算,上述缓缴费款政策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增加800多亿元的现金流,对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共渡难关,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十分关注,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网上留言等方式,咨询了解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问题。

  我们每天安排专人收集有关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予以答复。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对近期大家关注的12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其中前7个为政策类问题,后5个为操作类问题,希望我的解答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政策规定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一家超市负责人咨询,他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特困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具有专门指向性,属于相关行业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按照缓缴政策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按照行业划分,超市属于零售行业,可以享受缓缴政策。这里的企业是指5个特困行业中的所有企业,这一点与以往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的政策有所不同。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政策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某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问,他雇了2个店员,是否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经营需要还可以招用从业人员。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可以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根据以上规定,这家个体工商户有2名雇工,如果它已经以单位方式参加了社会保险,则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否则,它应该先在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才能享受有关缓缴政策。

三、关于缓缴费款范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能不能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这一点与2020年缓缴社保费政策有所不同,当时允许企业在履行有关程序后,申请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四、政策规定,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暂缓缴费。一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问,他是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很多,缴费有困难,如果他今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会不会中断计算?

  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压力,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只要这位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了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

五、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时,能不能自主选择缓缴一个险种或同时缓缴三个险种?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因此,三项社保费都可以申请缓缴,当然,企业只申请缓缴一个险种也是可以的。

六、关于社保待遇享受。有人问,所在公司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在缓缴期间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所在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关于政策叠加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能不能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享受?

  为了最大程度惠企便民,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因此,如果企业属于5个特困行业,可以叠加享受阶段性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果企业不属于5个特困行业,则只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八、企业享受缓缴政策,应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特困行业缓缴政策与2020年的缓缴政策致,均为依申请享受。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某企业负责人反映,缓缴政策实施时,他所在企业已经缴纳了4月份费款,这种情况下,已缴纳的费款能否退还?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4月份己缴的费款。当然,这个企业也可以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十、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补齐缓缴的费款?如果不按期补缴,有什么后果?

  国家出台缓缴政策是为了缓解企业当期的资金压力,是有期限的,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费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在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如果未按时足额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关于缓缴期限。《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在允许缓缴的最长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费款。譬如,企业可以申请缓缴1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申请2个月或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缓缴一样,最长可以申请12个月。

十二、关于实施期限。政策规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某企业负责人反映,他的企业是当月缴纳上月费款,这种情况下,如何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缓缴政策的月份主要是根据费款所属期确定。按照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目前,部分省份是当月缴纳当月费款,部分省份是当月缴纳上月费款。对于当月缴纳上月费款的省份,企业从2022年5月起开始享受缓缴政策。

  最后,我要提醒的是,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或部门可能会出台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所以有关操作请以当地政府或部门的规定为准。今天的税务讲堂就先讲到这里,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大家以后在缴纳社保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继续通过12366服务热线、税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反映,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谢谢大家!

我省部分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问答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规定,针对部分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如何判断单位的所属行业?

  答: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执行。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各单位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哪个期限的缓缴?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5月费款的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以上两种情况缓缴费款所属期可延后一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最晚不超过2022年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最晚不超过2023年4月)。企业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2022年4、5月份单位缴纳部分的费款,从2022年4月或5月申请开始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如何提交缓缴申请?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缴费人可一次性申请多个月的缓缴费款,无需逐月提交申请。

  在沈阳市参保的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在省内其他地区参保的企业(含在省直参保企业),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一人社服务专区→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不含朝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线下办事窗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含沈阳市)提出申请,在省直参保的企业,可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缓缴需要递交哪些材料?需要多久完成审核?

  答:通过线下办事窗口申请缓缴,企业需填报《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办人员现场完成受理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缓缴,企业填报申请信息后,经系统验证申请企业行业类型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完成审核,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

六、申请缓缴后,企业何时去税务部门缴纳个人部分?

  答: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的,原则上审核通过两个工作日后可缴纳个人部分。沈阳市参保企业提交的缓缴申请于5月22日前审核通过的,可于5月23日起缴纳个人部分。

七、2022年4、5月份已缴费企业如何办理缓缴及退费申请?

  答:企业申请退还2022年4、5月份已缴纳费款并申请缓缴的,在沈阳市参保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缓缴及退费申请;在其他地区参保的企业需先到社保经办窗口提出缓缴申请,然后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费申请。

八、企业何时补缴缓缴的费款?

  答: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九、缓缴社保费,企业及其职工应享受的政策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待遇享受。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4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