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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安置住房转让给住户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因此,签订安置住房转让合同,购销双方均可以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