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为什么“应付股利”不得随意转回?
实务中发现,有公司股权转让时为了降低净资产价格,或者为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故意通过股息红利分配来减少公司资产总额。比如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原来没有转让股权的股东并不愿意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因此提出将原来分配的股利转回,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这种情况实际上公司股息红利分配已经既成事实,这个时候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采取更改以前作出的利润分配决定显然税务机关是不可能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