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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纳税人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其中,从2017 年度开始新增下列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